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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解读

发布日期:2017-05-26浏览次数: 字号:[ ]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奖励制度的政策导向作用,凸显科技成果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突出奖励在本省就地转化及产业化的创新项目,并贯彻落实省政府提高奖金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的要求,省科技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就本政策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1.进一步突出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导向

  (1)在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的授奖条件中强调在鄂转化,将“实施应用三年以上”修改为“在鄂实施应用三年以上”;

  (2)在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中强调在鄂科研单位技术输出服务和鄂企业技术吸纳能力,将原政策中相关内容修订为“(一)在鄂高校、科研机构通过协同创新将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有计划、有组织地在湖北省相关行业或领域内大规模(大面积)地推广应用。(二)在鄂企业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尤其是将多项相关科学技术成果成功地应用于本组织或者行业、领域……”

  (3)突出生态效益的奖励导向,将各奖种评价标准中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修改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进一步加大科技奖励经费的奖励力度

  (1)修改突出贡献奖奖金的使用方式,将“2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8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费”修订为“5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50万元分配给获奖者的研发团队”;

  (2)将“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修订为“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4万元”;将“创新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6万元”修订为“创新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8万元”。

  3.进一步完善评审和异议处理程序

  结合我省科技奖励的“三评审四公示”流程及奖励委员会等评审机构实际情况,对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1)将奖励委员会委员从25人增至为30人左右;

  (2)明确重复推荐的项目必须隔年推荐;

  (3)取消对初评中的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组长、副组长的设置,并明确初评采取网络或通讯评审方式进行,不进行答辩,评审组成员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随机抽取产生;

  (4)取消复评中的评审委员会的秘书长设置及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的规定,并明确在评审委员会会议中“必要时可组织答辩”;

  (5)根据《国家奖励异议处理暂行办法》,在异议处理中增加不予以受理的异议类型,如下:(一)匿名且无相关证据或调查线索的;(二)假冒他人名义提出的;(三)以不同学术界公认的某项理论或事实为由,对涉及该理论或事实项目提出异议,无法调查处理解决的;(四)异议内容与项目推荐内容无关的;(五)异议内容与过去已经处理完毕的异议内容相同或相似,无重复处理价值的;

  (6)对异议处理未按期完成的项目,若在下一年度推荐前已处理完成,可按上年度中止的节点进入后续评审程序;若在下一年度推荐前仍未处理完成,则该项目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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